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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7:13:51 GMT
引起强烈反响的主题是高等劳工法院最近在公共劳工部提起的公共民事诉讼记录中记录的一个先例,其中一家土木建筑行业的公司被命令支付 20 万雷亚尔作为集体精神损害的补偿,在雇用不符合第 6,019/1974 号法律第 4-A 和 4-B 条规定的标准的服务公司时,这些标准涉及外包被视为合法的必要要求,特别是需要拥有与员工人数相匹配的股本。 正如部长报告员 Augusto César Leite de Carvalho 所指出的,不遵守上述规则的情况是严重的,因为其目标不仅是保证劳工义务的偿付能力,而且 主要是 保证工人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以便所有人都能有效地获得旨在预防因工作造成的事故和疾病的行动、指示和设备。因此,考虑到具体案件中发现的侵权行为的集体性质,法院认为公共劳动部要求的集体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并对下级法院驳回该请求的决定进行了改革。 劳工法院过去曾作出过类似判决,要求质疑公司外包所谓核心活动的合法性,但理由不同。 然而,随着劳工改革(第13,467/2017号法律)、联邦最高法院ADPF 324的判决以及外包任何商业活动无可置疑的合法性,这些行为自然从司法机构中消失。 因此,这里讨论的先例是相关的,因为这个话题在新方法下重新出现,这应该对公司起到警示作用。部长们对本案的理解是,雇用不具备财务能力的服务提供商来保证其业务活动的连续性是所谓的 社会倾销 的特征,这种现象是公司有意识地、一再违 WhatsApp 号码数据 反劳动法以获得服务。由于提供服务的成本较低,因此比竞争对手具有商业和财务优势。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理解与高级劳工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用的理由是一致的,特别强调重复杂志上诉事件 (IRR) 190-53.2015.5.03.0090 中的判决,该判决提出了扩大 OJ 191 第 I 小节专门处理个人纠纷 (SDI-1) 范围的论文,允许工程业主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负责,即使它不是建筑公司或开发商,当发现他不具备经济财务能力时。 ![](http://zh-cn.americaphonenumber.com/wp-content/uploads/2024/01/New-Image-1.png) 可以看出,这是高等劳动法院的综合论点,基于所谓的“过错”(culpa in eligendo )—— 当一方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没有正确进行时。事实上,特别是在提供外包服务方面,有许多公司一出现就消失的案例,导致员工漂泊不定,也没有收到法律规定的资金。 这个问题甚至在上述 IRR 判决中也得到了解决。部长报告员若昂·奥雷斯特·达拉赞 (João Oreste Dalazen) 指出,有必要追究承包商的责任,以找到法律上适当的解决方案来满足承包商雇员的劳工索赔,从而防止执行变得不可行。 这样,考虑到高级劳动法院就该问题所采取的理解,服务提供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必要采取合规措施 ,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可能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审计和调查,因为即使是您的财务适合性证明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将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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